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在研究一些商业案例时,发现有些企业发展受到了当地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的影响,感觉像是行政性垄断。我想知道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这样我就能更准确地判断一个情况是否属于行政性垄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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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要件。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单来说,就是拥有行政权力的部门或者得到法律授权来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比如地方政府的一些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这些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可能构成行政性垄断。 其次,行为要件。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就是这些主体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或者不合理地行使权力。比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这些行为都是通过行政权力来干预市场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再者,后果要件。行政性垄断行为要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使得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或者在市场中的竞争受到极大限制,市场的活力和效率受到影响。比如一个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只允许本地的一家企业供应某种商品,其他外地企业无法进入,这就排除了外地企业的竞争,限制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最后,主观要件。一般来说,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排除、限制竞争,还去实施;过失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总之,行政性垄断的构成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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