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法律依据?


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对市场进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认定垄断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 首先是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之间达成了上述这些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垄断行为。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然后确定经营者在该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此外,《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章,也对垄断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