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我听说不是谁都能构成这个罪的,但具体哪些人属于犯罪主体不太明白。我在网上也查了些资料,说法比较多,感觉很混乱,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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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简单来说,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来讲,刑讯逼供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涉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人身权利,就是公民身体和精神上的权利;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的秩序。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其中,侦查人员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职责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而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 检察人员则是在人民检察院工作,履行法律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在审查起诉等环节,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此罪。 审判人员是人民法院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人员。他们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判,刑讯逼供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监管人员主要是在看守所、监狱等场所负责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员。他们同样不能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刑讯逼供。 只有这些具有特定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才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他不具有这些职责的人员,即使有类似逼取口供的行为,也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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