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怎样的?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简单来说,就是一旦法院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这个判决结果的约束,不能再就同一诉讼标的重新起诉或者审理。而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的是这个调解协议的效力所及的人的范围,也就是对哪些人产生既判力的效果。 一般而言,生效离婚调解协议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既判力。这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离婚调解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内容。双方当事人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就意味着他们同意接受协议内容的约束。例如,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协议确定了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双方都要按照这个约定来履行,不能随意反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虽然这里说的是离婚协议,但离婚调解协议同样遵循类似的原则。 除了双方当事人外,某些情况下,生效离婚调解协议的既判力可能会及于特定的第三人。比如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如果债权人在知晓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且认可该协议对债务分担的约定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该协议对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即使有离婚调解协议对债务的约定,债权人的权利也有相应保障。 另外,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虽然他们不是离婚调解协议的签订主体,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教育、探视等方面的内容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也会对他们产生实际影响。子女可以基于协议内容要求父母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实践中,如果一方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主要围绕协议双方当事人展开,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涉及到第三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离婚相关事项处理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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