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听说公司里可能有人挪用资金。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人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只有公司老板、财务人员这样的特定岗位才行,还是普通员工也有可能呢?想了解下具体哪些人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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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等。 一般来说,常见的能构成该罪主体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出纳等,他们由于工作职务的关系,有机会接触和管理单位资金。不过,并非只有这些管理层或财务岗位人员才可以构成该罪主体,只要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例如,普通员工如果因工作需要经手单位资金,并且利用这种便利挪用资金,也可能涉嫌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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