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什么内容?


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补充侦查在程序上的相关内容。 补充侦查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自己亲自去调查。而且这个重新调查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最多只能重新调查两次。 在法庭审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这意味着在法庭上,如果检察官发现案件有些地方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然后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不过这样的延期审理建议最多只能提两次。 此外,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如果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他们可以采用多种侦查手段,比如重新询问证人、收集新的物证、对相关场所进行再次勘查等。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合法的侦查措施来完善证据体系。 总的来说,补充侦查程序是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补充侦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