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有哪些规定?
我和对象准备结婚,对方家里提出要高额彩礼,我心里有点犯嘀咕,不知道这彩礼给出去合不合适,之后要是没结成婚或者婚后出问题,这彩礼能不能要回来。我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彩礼这方面到底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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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但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彩礼也产生了不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彩礼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彩礼的概念。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阶段,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等。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成婚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比如,小李和小张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小李家给了小张彩礼。但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小李家是可以要求小张返还彩礼的。再比如,小王和小赵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之后两人离婚,这种情况下小王也可以请求小赵返还彩礼。又或者,小陈为了给小孙彩礼,背负了大量债务,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两人结婚后又离婚了,小陈同样可以要求小孙返还彩礼。这些规定既尊重了传统习俗,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彩礼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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