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有哪些若干意见?

我正在办理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让我头疼。我想知道最高院对于审理离婚案件时子女抚养有啥具体的意见,比如孩子抚养权判给谁的标准,抚养费怎么给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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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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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更强,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不过,如果母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尊重他们的意愿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在抚养费方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此外,关于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健康成长,平衡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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