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对整个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该规定的关键内容。 首先,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通俗来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合同的签订过程、双方的合意等情况;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则要拿出能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证据。 其次,关于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规定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并且对每种证据的要求作出了规定。以电子数据为例,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在实践中,若涉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就需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再者,涉及到证据的提供和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一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及时地提供证据,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让双方在庭审前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为庭审做好准备。 另外,对于证人证言,规定也有相应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保证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最后,在鉴定意见方面,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总之,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当事人正确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以及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