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人身权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这里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比如,在网络上随意发布他人的隐私照片,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损害他人名誉,这就侵犯了名誉权。 其次,关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在诉讼程序方面也有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方便了被侵权人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另外,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确定。例如,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该规定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保障了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人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