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在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刑法特有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需要执行死刑时,其报送复核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会作出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对于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发回重新审判。 这个报送复核程序体现了我国对于死刑适用的慎重态度。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通过多级法院的严格审查和复核,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环节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