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担保债权并非万无一失,是这样吗?

我有一笔债权,对方用房产做了抵押担保。本以为这样我的债权就稳了,但最近听说抵押担保债权也不一定安全。我想知道这是不是真的,在什么情况下抵押担保债权会出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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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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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债权确实并非万无一失。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中的原因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抵押担保债权。简单来说,抵押担保债权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好比你借钱给别人,别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你,要是他还不上钱,你就可以通过处理他的房子来拿回你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债权人就不能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说,张三把房子抵押给李四,但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张三又把房子卖给了王五,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李四就不能以房子已经抵押给自己为由,要求王五把房子给自己,因为李四的抵押权没有设立。 其次,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下降,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比如,债务人用一辆汽车做抵押,但后来汽车发生了严重的事故,价值大幅降低。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即使拍卖这辆汽车,所得的价款也可能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全部债权。 另外,存在多个抵押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或者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其他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其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 还有,抵押物可能会被查封、扣押。在执行程序中,抵押物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扣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在拍卖抵押物时,可能需要先支付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然后才能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综上所述,虽然抵押担保为债权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抵押担保债权并非绝对安全。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担保时,应当充分了解抵押物的情况,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关注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和相关权利状况,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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