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是怎样规定的?
我去法院起诉,听说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制度具体是怎么回事,它有什么作用,哪些案件适用,又有哪些要求呢?希望了解一下最高法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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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的制度。 简单来说,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判断,就应当予以登记立案。这一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众“立案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让更多的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得到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这里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比如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比如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过,也有一些情形是不予登记立案的。例如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等。如果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对裁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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