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呢?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要去法院立案,听说现在实行登记立案制度。我不太清楚这个制度的具体规定,也不知道哪些选项才是符合规定的。比如立案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到底怎样才是正确的登记立案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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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制度。从法律角度来讲,它指的是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登记立案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对于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且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例如,张三向李四追讨借款,有借条等证据,明确了李四为被告,有要求李四还钱的具体诉讼请求,就符合基本的立案条件。 对于刑事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也会登记立案。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此外,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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