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利?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平常工作会涉及一些安全问题。我想了解下,根据安全生产法,我们从业人员都有哪些权利呢?这样我也能更好地保障自己权益,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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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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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里,详细规定了从业人员所拥有的多项权利,以下为您展开介绍: 首先是知情权,这意味着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比如在一个化工企业工作的员工,他们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接触的化学物质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应该采取怎样的防护措施来保障自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其次是建议权,从业人员可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比如员工发现工厂的消防通道存在杂物堆积的问题,影响紧急疏散,就可以向单位提出清理消防通道的建议,单位应该重视并考虑这些合理建议。 再者是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如果员工发现单位领导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减少安全设备的投入,导致工作环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员工就有权利向上级部门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检举和控告,并且不用担心会受到单位的报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还有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如果包工头不顾安全规定,强令工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工人有权利拒绝这种危险的作业要求。 紧急避险权也是从业人员重要的权利之一。当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比如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如果出现瓦斯爆炸的先兆,矿工们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最后是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因单位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受伤,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如果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向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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