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有哪些?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平时工作有一定危险性。我想了解下,根据安全生产法,我们从业人员都有哪些权利呢?心里有个底,这样也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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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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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了从业人员多项重要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法律依据。 首先是知情权。这意味着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打个比方,在化工企业工作的员工,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接触的化学物质有哪些危险,企业采取了什么防范措施来保障安全,以及万一发生事故应该如何应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其次是建议权。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可以提出建议。比如员工发现工厂的某个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就可以向单位提出改进的建议。法律依据同样是上述第五十三条,赋予了员工提出建议的权利,这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 再者是批评、检举、控告权。如果从业人员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有权对这些问题进行批评,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比如发现企业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或者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员工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然后是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领导要求员工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时,员工可以拒绝执行。这是法律赋予员工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重要权利。法律依据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五十四条。 最后是紧急避险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例如在矿山井下作业时,如果发生透水等紧急情况,员工可以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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