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在适用范围方面,该规定适用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消费者、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无论是购买食品、药品用于生活消费,还是购买保健品等情形,都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比如,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或者服用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等情况,都可以依据此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一般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购买了相关产品,以及产品可能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据。而生产者或销售者如果要证明自己无责,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消费者发现购买的食品中有异物,只需证明自己购买了该食品以及食品中有异物这一事实,而生产者若认为是消费者故意为之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异物出现,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关于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药品方面,如果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此外,规定还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虚假广告推荐者等主体的责任承担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在食品药品纠纷中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规则,让消费者在面对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