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医疗纠纷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不清楚最高院对此有啥最新规定。我想知道这些规定在判定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以便更好地处理我遇到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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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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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重要方面。 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先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且受到了损害,但如果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关于鉴定程序,上述解释对鉴定人资格、鉴定启动等都有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审核。这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助于准确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赔偿标准上,医疗纠纷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有一般性的规定,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比如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此外,对于病历资料的问题,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保管、提供等义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会导致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医疗机构通过不当手段掩盖自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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