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内容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它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意味着,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一个人的名誉权被他人恶意诋毁,导致其精神上遭受痛苦,那么他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有规定。解释第四条指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祖传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被他人故意损毁,这种情况下物品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就为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考量标准。
此外,该解释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比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人没有精神痛苦的感受能力,所以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在民事侵权领域中遭受精神损害的自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主张赔偿的范围、条件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等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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