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明确网络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则,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首先,要明确网络侵权的定义。简单来说,网络侵权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人通过网络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常见的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比如有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就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规定,如果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相关精神。也就是说,如果平台知道有人利用其服务进行侵权却不处理,就要和侵权人一起对扩大的损害负责。 对于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规定也有明确说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为被侵权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提供了便利。比如,被侵权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在证据方面,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证据容易灭失。所以规定也强调了证据的保全和提供。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此外,规定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例如,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发出通知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被侵权人在发出通知时要谨慎,不能随意诬陷他人。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案件的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维护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和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