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逾期付款当事人容忍度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付款逾期了。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逾期付款这事儿,对当事人的容忍度是怎么规定的。我就怕处理不好,自己的权益受损,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个标准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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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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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提及“逾期付款当事人容忍度”这样的明确表述,但对于逾期付款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时,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付款而言,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此来弥补因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所谓的“容忍度”概念,而是以明确的责任承担和赔偿规则来处理逾期付款问题。只要一方出现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另一方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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