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逾期履行一天的容忍度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有个合同约定了履行时间,结果我这边因为一些突发情况逾期了一天才履行。我担心对方会追究我的责任,想了解下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对于这种逾期一天履行的情况,会有怎样的容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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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履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语境中,逾期履行指的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应尽的义务。当出现逾期履行情况时,就可能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基本规定来讲,只要存在逾期履行,违约方就有承担责任的可能。 不过,对于逾期一天履行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关于“容忍度”的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首先是合同的性质,如果是一些对时间要求极其严格的合同,比如鲜活易腐产品的运输合同,逾期一天可能就会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那么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程度就会相对较高。反之,如果是对时间要求不那么苛刻的合同,比如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逾期一天可能对对方的影响较小,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其次,要看逾期履行是否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如果逾期一天并未给对方带来任何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那么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法院可能会考虑适当降低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逾期一天履行,与故意拖延逾期履行相比,法院在判断时也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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