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自首、立功?

我涉及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现在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这类案件时,自首和立功是怎么认定的。我不确定自己的某些行为能不能算自首或者立功,也不清楚认定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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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来说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官员在还没被办案机关发现他的犯罪行为,或者还没被正式调查的时候,主动找到办案机关,并且如实说出自己干的坏事,这就算自首。比如,某官员在听闻单位内部要开展廉政调查,但自己尚未被找去谈话时,主动到纪检部门交代自己受贿的事实,这种情况就符合自首的条件。 对于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例如,办案机关掌握了某官员贪污的线索,但该官员在接受调查时,又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罪行,这就可以认定为以自首论。 再来看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意见》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比如,某职务犯罪人员在被调查期间,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其他官员重大受贿案件的关键线索,使得该案件得以侦破,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立功。 立功的认定也有严格的要求。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这就保证了立功认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总之,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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