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明确,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若借贷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借贷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法违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无效。 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24%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在24% - 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法院不会要求出借人返还,但如果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也不能通过法院强制要求支付;而超过36%的利息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再者,关于举证责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该规定还对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交叉处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例如,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范,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