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院最新的送达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法律案件,法院说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我不太清楚最高法院对于送达这一块有没有新的规定,想了解一下最新的送达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比如送达方式、送达时间这些方面,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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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送达在法律程序里,指的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这一行为非常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而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最高法院最新的送达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有着详细说明。在送达方式上,有直接送达,也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若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除了直接送达,还有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也是重要的方式之一。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很常见。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使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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