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电子送达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说要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给我送法律文书。我不太清楚电子送达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最高院对于电子送达有啥规定,就怕接收过程中出啥问题影响自己权益,想了解下相关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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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电子方式,比如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这一方式方便快捷,能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生效。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生效。 同时,为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要求法院在采用电子送达前,需明确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操作方法等。并且,如果受送达人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未实际接收到的,不产生送达的效力。 总之,电子送达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法院和当事人都要遵循相关规定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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