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法院说会进行送达相关文书。我不太清楚民事送达到底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民事送达都有哪些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会对我这个案件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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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关乎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诉讼相关信息并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送达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根据该法第八十九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其次是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在第九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还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依据的是第九十一条。 另外,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转交送达的,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些规定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 最后,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是第九十五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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