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我家里有人在一场事故中受伤,对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我不太清楚这个费用是怎么算的,家里老人孩子都需要照顾,这笔费用对我们很重要,想知道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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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司法实践中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里面的。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被扶养人的年龄。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次是扶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通常依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然后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1.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不过对于六十周岁以上和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按照前面提到的年龄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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