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伤残等级与伤残等级能否并用?

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身体有伤残情况,同时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刺激。现在进行了伤残鉴定,有了身体的伤残等级,也做了精神伤残鉴定有了相应等级。我想知道在索赔的时候,这两个伤残等级能不能一起用,会不会只能选一个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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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精神伤残等级与伤残等级通常是可以并用的。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因伤、病等原因导致身体的功能受到损害,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评定后得出的不同级别,它主要衡量的是身体上的损伤程度。而精神伤残等级则是针对因各种因素导致精神方面出现障碍或损伤所评定的等级。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里的“残疾”并没有明确限定是身体残疾还是精神残疾,所以在法律上对于因伤害导致的不同类型的残疾赔偿是持支持态度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人同时存在身体伤残和精神伤残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情况。因为身体伤残和精神伤残是不同维度的损害,它们给受害者带来的痛苦和影响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例如,一个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腿部残疾,同时因为这次事故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腿部残疾影响了其行动能力,而精神疾病则可能影响其心理健康和社会功能。所以在赔偿时,法院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然后累加起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合理地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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