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送达,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法院说要送达相关文书。我不太清楚民事诉讼送达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关于民事诉讼送达有哪些正确的说法,比如送达方式、送达的效力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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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关乎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诉讼信息、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方式,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则是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这几种特殊情况,通过相关单位代为转交。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比如,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被告就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就有义务按照传票要求参加诉讼等。不同的送达方式,其生效时间也有所不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一般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以公告期满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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