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平等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质证程序。简单来说,质证就是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这一程序能让赔偿委员会更准确地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该规定,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或者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这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等。 在质证的进行方面,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同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都可以出示证据、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等。 对于证据的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该规定还对质证的顺序、质证的纪律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再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进行质证等。 总之,《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质证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