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救助基金追偿是怎样规定的?
我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当时交通救助基金帮我垫付了部分费用。现在有人跟我说基金管理机构会追偿,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救助基金追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要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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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救助基金,简单来说,是在交通事故中,为了及时救助受害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一种保障机制。当救助基金垫付了费用后,是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指导意见中,也支持交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当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时,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如果查明责任人确实需要承担责任,法院会判决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这是为了保证救助基金能够持续发挥作用,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对于责任人而言,有义务偿还这笔垫付费用,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强制执行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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