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居住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可能会被监视居住。我特别想知道监视居住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从开始到结束都有哪些步骤,每个步骤又有什么要求和规定,我想提前了解清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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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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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监视居住的具体程序: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决定程序** 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执行程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指派警力执行。在执行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出示《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不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解除程序**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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