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者死亡,经营者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在游泳者死亡的情况下,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该负责赔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游泳馆的经营者需要为游泳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专业的救生人员等。 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需要对游泳者的死亡负责赔偿。比如,游泳馆的救生员擅离职守,没有及时发现游泳者遇险;或者泳池的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导致游泳者因感染疾病死亡;又或者泳池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防滑措施不到位,致使游泳者滑倒溺水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由于经营者存在过错,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游泳者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在游泳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且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及时呼叫了急救人员等,那么经营者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经营者在发现游泳者发病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游泳者因延误救治而死亡,那么经营者仍然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如果游泳者的死亡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有其他游泳者故意推搡导致他人溺水死亡,主要责任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但如果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制止,那么游泳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之,游泳者死亡后,经营者是否要负责赔偿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关键在于看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游泳者死亡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