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上有哪些差异?


职工薪酬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概念范围上,还反映在确认、计量和扣除标准等方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概念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中,职工薪酬的定义较为宽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它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而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见,会计概念更强调职工服务与企业给予报酬的对应关系,税务概念则侧重于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劳动报酬。 其次是确认和计量的差异。会计上,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例如,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税务处理一般按照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于一些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在税务处理上可能不允许在当期扣除。 最后是扣除标准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中,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职工薪酬,一般不存在扣除标准的限制。但税务处理上,有明确的扣除标准。比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了解职工薪酬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对于企业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至关重要。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正确处理这些差异,以避免税务风险和财务报表的不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