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含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这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要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申请的话,需要向复议机关提交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相关信息。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接着是受理阶段。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就会受理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比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就对受理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然后是审理阶段。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会由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审理过程中,会调查收集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等。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最后是决定阶段。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会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为纳税人等提供了一个合法、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