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上个月进项后,这个月要交税吗?
我上个月有一些进项发票,现在把它们作废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月在纳税申报的时候需不需要交税,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也不知道该怎么判断这个月是否要交税,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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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在增值税的计算中,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当你作废上个月的进项发票后,这些进项税额就不能再用于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所以,如果你作废了上个月的进项发票,在计算这个月的应纳税额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相应减少。如果这个月你的销项税额大于剩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销项税额小于或等于剩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这个月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举个例子,假设这个月你的销项税额是10万元,原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8万元,你作废了2万元的进项发票,那么剩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变成了6万元,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10 - 6 = 4万元,这个月就需要缴纳4万元的增值税。但如果原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2万元,作废2万元后还有10万元,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这个月就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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