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上是否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我在和朋友讨论税收征管的事情,朋友说在税收征管上不能相互制约和交叉审计,但我觉得可以。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税收征管上到底能不能相互制约、交叉审计,有什么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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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领域,是可以进行相互制约和交叉审计的。 相互制约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不同部门或者岗位之间通过权力的分配和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误,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这种相互制约机制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执法风险。比如征收、管理、稽查等不同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衡,避免出现某个环节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叉审计则是一种审计方式,在税收征管中,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组织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特定的纳税人或者税务事项进行交叉审计。这样做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干扰,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一规定为税收征管中的相互制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相互分离和制约,可以使税务机关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税收征管工作依法进行。而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交叉审计作为一种加强监督和检查的手段,也是符合税收征管法治化和规范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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