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的设立是否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听到有人说税种的设立是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我不太理解这个说法,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税种的设立真的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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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的设立确实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就是指某些重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法规、规章等都不能对其进行创设和规定。这是为了保证这些重要事项的规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而第八条中明确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这意味着,税种的设立这种税收基本制度是非常重要且核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等其他主体不能自行创设新的税种。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税收制度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平性,使得税收征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随意征税对公民、企业等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保证了税收制度能够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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