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在破产清偿中是什么顺序?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之前有过纳税担保的情况。现在想了解一下,在破产清偿过程中,纳税担保的债务会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偿还呢?是优先于普通债务,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我很担心这会影响到后续的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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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纳税担保的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纳税担保的债权,它并不等同于一般的税款债权。纳税担保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设立的,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类似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以,纳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会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足够清偿纳税担保债权,那么剩余的破产财产再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纳税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则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后续的清偿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其他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纳税担保债权的范围和金额,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这样可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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