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诉对公安机关有什么影响?
我是一名警察,最近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检察院作出了绝对不诉的决定。我想知道这种绝对不诉对我们公安机关具体会有哪些影响呢?是会影响绩效考核,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影响?心里很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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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诉,也就是法定不起诉,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程序角度来看,当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诉决定后,公安机关需要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案件质量和绩效考核方面,绝对不诉可能会对公安机关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这可能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存在不足。绩效考核通常会将案件的处理结果纳入评估范围,绝对不诉可能会影响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考核成绩。 从后续工作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分析导致绝对不诉的原因,如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对于一些因证据不足导致的绝对不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在有新的证据时,重新启动侦查程序。不过这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滥用职权。 此外,绝对不诉还可能会对公安机关的声誉产生一定影响。社会公众可能会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出现较多的绝对不诉情况,可能会引起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质疑。因此,公安机关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减少绝对不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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