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其税率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里的二手车就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范畴,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相关规定: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对于销售二手车而言,如果该二手车当初购入时因为上述原因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就适用此政策。 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比如,企业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购入二手车,并且已经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那么在销售该二手车时,就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通常为13% 。 另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不过这里强调的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收购后再销售的行为,如果只是一般纳税人单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不适用此政策。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税率要综合考虑当初购入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