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税率是多少?
我是一般纳税人,现在打算把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卖出去,但是不清楚该按照什么税率来缴税。我很担心如果税率弄错了,会引发税务方面的问题。想了解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具体适用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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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其税率的确定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该汽车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通常为13% ,所以这种情况下销售使用过的汽车适用13%的税率。 其次,若汽车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且当时企业属于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过后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符合简易计税方法但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依据汽车购进时间、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等因素来准确确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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