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后有什么规定?
我刚获批征用了一块非耕地,不太清楚从批准征用开始,在税务方面有啥具体要求和规定,比如什么时候开始纳税,纳税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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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在税务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理解“纳税人”指的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新征用的非耕地,就是单位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获得了原本不是耕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从相关部门批准你征用这块非耕地的下一个月开始,你就需要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义务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具体的适用税额,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例如,某企业新征用了一块非耕地,在获得批准征用后,从次月起就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税额标准,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未按时缴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加收滞纳金等处罚措施。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所以纳税人一定要清楚了解相关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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