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怎样?

我不太清楚在纳税方面,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存在哪些限制不能做的事。我自己就是纳税人,也有配偶,就想知道在一个纳税年度里,我们俩在纳税上有什么不能做的,比如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方面,想了解清楚避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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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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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诸多纳税相关的限制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就专项附加扣除而言,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则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这是因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都与居住相关,为避免重复扣除优惠,所以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享受。 另外,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但不能在扣除时重复计算。也就是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这部分费用只能在纳税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不能双方都扣除同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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