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哪些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在寻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时,担保公司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反担保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1. 抵押反担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用自己合法拥有的不动产,如厂房、办公楼等进行抵押;也可以用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进行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可以抵押。当企业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质押反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存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进行质押。权利质押则是指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出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可以出质。质押后,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公司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 保证反担保 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和资产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反担保可以是一般保证,也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有应收账款,可以将其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公司可以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总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选择反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反担保方式,以满足担保公司的要求,顺利获得资金支持。同时,在进行反担保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反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