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承租人的权利。 第一,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比如居住、办公等,出租人不得随意干扰。 第二,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出租人要卖房子,在同等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第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如果租赁期限到期后,出租人还想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和出租人续约。 接下来,说说承租人的义务。 其一,支付租金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所以,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 其二,合理使用和保管房屋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同时,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承租人不能随意损坏房屋及屋内设施,要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状态。 其三,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如果要转租房屋,必须先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总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