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过程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怎样的?


在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简单来说,串通投标就是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影响招标结果,谋取非法利益。 从法律概念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比如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等。 另一种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常见的情形包括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等。 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也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众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从民事赔偿角度还是刑事处罚角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