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一份委托合同,现在因为一些情况合同可能要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了解委托合同终止都有哪些情形。想知道法律对于委托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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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比如你委托律师打官司,结果律师突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正常情况下委托合同就终止了,但要是合同里约定这种情况合同不终止,那就继续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很看重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如果信任没了,强行维持合同关系也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再讲讲违约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比如你有偿委托他人帮你卖房子,结果对方因为疏忽没卖个好价钱,给你造成损失了,你就能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像你让朋友无偿帮你保管贵重物品,结果朋友故意弄丢了,你就可以要求赔偿。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也应当赔偿损失。比如你委托别人帮你买5000元以内的东西,结果对方买了8000元的,超出部分给你造成损失了,对方就得赔偿。总之,在委托合同中,终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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