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我想了解下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问题。我身边发生了一起盗窃事件,有人说要看盗窃金额来定是不是犯罪以及判多重的刑。我不太清楚这个数额标准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按照被盗物品的购买价格,还是现在的市场价值,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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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都有明确的依据。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盗窃罪数额。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所获得财物的价值。这个价值的认定,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一般按照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例如,盗窃了一台旧电脑,电脑有购买时的发票,但是考虑到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按照发票价格认定明显不合理,这时就需要专业的估价机构来确定其当前的市场价值。 此外,如果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在认定盗窃罪数额标准时,还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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